| 各位考生: |
| 欢迎您参加2007年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组织严密、纪律严明、公平公正。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和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的大局出发,我们希望每一位考生都自觉遵守考试管理规定和纪律,诚信考试。为此,我们将您应该了解、也是必须遵守的规定告知如下: 一、关于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每科考前20分钟(高中起点升本、专科的语文,专升本科的政治在考前30分钟)进入规定的考场参加考试。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和教育部规定的高中起点升本、专科的数学科考试时可带无存储记忆功能的计算器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考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今年成人高考实行主、客观题分卷考试的科目:高中起点升本、专科的语文、英语、数学(文)、数学(理)、史地综合、理化综合六科和专升本的政治、英语、民法、生态学基础四科。这些科目的试卷均包括第Ⅰ卷(选择题)和第Ⅱ卷(非选择题),第Ⅰ卷要求用2B铅笔在相应的答题卡上做答,第Ⅱ卷要求用书写蓝(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球笔或签字笔直接在试卷上做答。 今年成人高考不实行主、客观题分卷考试的科目:高中起点升本、专科的俄语、日语两科,专升本的俄语、日语、医学综合、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大学语文、教育理论、艺术概论八科。高中起点升本、专科的俄语、日语要求用书写蓝(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接在其答题纸上做答;专升本的医学综合全部是选择题,要求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做答;专升本的其它不实行主、客观题分卷考试的科目,要求用书写蓝(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接在试卷上做答。 (八)在答卷、答题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试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上厕所,若确需上厕所,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并返回考场;生病不能坚持考试,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到考点临时医务室,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堂考试的,场外工作人员再陪同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不能坚持考试的,不再返回考场。考生耽误的考试时间一律不补。未经监考员同意而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二)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二、关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其他被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考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考生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六)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七)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试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3.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8.扰乱、妨害考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二○○七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