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招委,教育局:
我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即将进行。为做好这项工作,保证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严格、规范,考生信息采集完整、准确和安全,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和方式
经研究,确定我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12至14日。各类考生报名均采用网上报名及现场信息确认的报名方式。
二、报名条件
按照教育部教学〔2008〕3号文件的规定,2008年普通高考考生的报名资格及有关规定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落实责任,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各地招生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任务和责任落实 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以切实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1.县(区、市)招办负责组织、培训、指导属地内集体报名单位的报名工作。
2.集体报名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在本单位报名的考生进行网上报名,并根据县(区、市)招办的统一安排,做好报名管理相关工作,确保本单位网上报名顺利进行。
集体报名单位负责对在本单位报名的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其中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考生的报名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往届毕业考生的报名资格由县(区、市)招办核准。
3.县(区、市)招办负责外地就读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考生和其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往届毕业生等考生的报名组织、指导和资格审查工作。
4.审查考生的姓名、出生日期、族别、户籍等信息要以考生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准,对有疑问的要主动与当地公安机关沟通、核实,确保考生信息的准确。
5.各类经核准具备报名资格的考生名单由县(区、市)招办存查。
6.县(区、市)招办负责组织完成报名数据的整理、校对,编定报名号、照相、打印考生报名登记表及体格检查卡,组织完成考生签字确认报名信息的工作。
四、加强部门配合,建立保证高考报名工作顺利进行的有效机制
高考涉及广大考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各级招委、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要从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和维护教育公平的高度来抓好高考报名工作。高考报名资格审查是高考报名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也是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的重点工作之一。各地要加强领导,积极部署,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集体报名单位对考生报考资格和报名数据共同审核、把关的机制,确保高考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五、加大宣传,接受监督,严肃查处报名中的违规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18号令)对在高考报名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处理办法,今年《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又补充了新的规定(见附件)。各地要加大对今年报名规定和违规处理办法、特别是教学[2008]3号文件的新规定的宣传力度,要让考生和工作人员知道违规的后果,使其不愿为、不敢为。
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或举报,并认真进行核实、查处。省教育考试院投诉举报电话:(028)86605565。
六、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报名工作方案
各地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有关单位既要明确分工,又要通力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今年的普通高考报名工作。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教学[2008]3号文件对违规行为处理的新规定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高等教育 考试 报名 通知
附件:
教育部教学[2008]3号文件对违规行为处理的新规定
一、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